推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議政建言)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推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助於為實現鄉村全面振興、邁向共同富裕奠定堅實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框架體系,切實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已全面完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已全面確認,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模式和治理機制持續創新,有力地促進了鄉村全面振興與農民增收。
從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實現共同富裕目標來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仍面臨挑戰。為推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議:
加快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建設。依托將要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定位、組織機制、運行機制和分配機制等,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明確成員確認規則和組織形式,完善農村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持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總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的先進經驗,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共同作用,構建更加完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和符合行業發展特點的監管機制。各地積極探索制定適合本地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辦法,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完善,同時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作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結構。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模式和治理機制創新。高質量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理念要新、思維要活,應全面摸清農村擁有的各類資源底數,牢固樹立資源向資產和資本轉變的理念,突破單個村庄限制,聚合資源優勢,統籌規劃鄉村特色產業和發展項目,將村集體和農民納入產業發展鏈條。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在村集體、村民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經營主體之間建立更加合理的分配機制,既要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又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發揮好分配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為全國政協常委、南京財經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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