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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人民要論)

張春生
2024年08月13日10: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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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支持志願服務、慈善事業健康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支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今年9月5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將正式施行。慈善法的修改,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必須深入貫徹實施修改后的慈善法,為推動中國特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慈善法頒布促進慈善事業蓬勃發展

慈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慈善法頒布實施,以法律形式對慈善活動進行全面規范,有力促進慈善事業蓬勃發展。

慈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在這一法律原則指引下,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推動形成人人行善的社會氛圍。民政部門通過開展“中華慈善日”主題宣傳,舉辦中國公益慈善項目交流展示會等活動,大力傳播慈善理念,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進家庭。採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大慈善法宣傳力度,政府依法監督管理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活動、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慈善事業的觀念基本建立起來。

慈善力量不斷壯大。在慈善法的引領、規范、保障下,我國慈善力量蓬勃發展。截至2024年6月,全國共登記認定慈善組織超過1.5萬個,其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3200多個。民政部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29家,累計發布公開募捐信息17萬多條,帶動超過600億人次的網民參與,累計募集善款500多億元。脫貧攻堅期間,全國慈善組織每年用於扶貧濟困的支出超過500億元,有力支持了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等慈善活動參與者,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醫助學、生態保護、災害救助等多領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慈善制度不斷完善。慈善法頒布后,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情況,民政部門及時推動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截至目前,國家和地方共出台有關法規、政策文件400多份,涉及慈善組織登記認定、公開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活動支出、信息公開和財產保值增值等多方面。慈善領域法律規范體系基本建立,慈善工作實現有法可依。

慈善事業發展更加有序。國家堅持鼓勵支持和監督管理並重,持續推進依法治善、依法促善、依法行善。指導督促慈善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健全法人治理機制,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嚴守公益初心和非營利性底線,防范公益慈善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啟動實施“陽光慈善”工程,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持續開展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工作和抽查審計工作,推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推動各地完善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要求和管理措施。鼓勵社會監督,加強行業自律,慈善事業公信力和透明度顯著提升。

修改慈善法推動慈善事業邁上高質量發展之路

慈善事業成績的取得,根本在於有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慈善法,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法律中,使慈善法更加完善,有力推動中國特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發展慈善事業、發揮慈善作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改后的慈善法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出發展慈善的新目標新要求。例如,增加堅持黨對慈善工作領導的規定,確保慈善事業發展正確政治方向。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助力營造良好慈善社會氛圍,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

優化制度設計。修改后的慈善法,堅持鼓勵支持慈善活動的總方向,在完善促進措施、推動慈善事業發展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例如,強化政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完善有關優惠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激發全社會關心慈善、參與慈善的熱情。優化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降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年限要求,激發慈善組織活力。鼓勵、引導、支持有意願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支持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慈善活動,推動慈善創新。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慈善在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積極作用。

解決實踐問題。發展慈善事業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進入新時代,我國慈善事業在范圍領域、內容方式、參與主體等方面都呈現出新特點。特別是互聯網募捐蓬勃發展,慈善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慈善法堅持問題導向,著眼解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慈善事業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探尋符合中國實際和慈善事業發展時代要求的制度設計。例如,針對慈善組織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信托作用未能有效發揮的問題,從積極引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健康發展的角度,進一步優化慈善活動運行有關規定,要求慈善組織報告“募捐成本”“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完善公開募捐制度。針對監管機制不完善、應急慈善制度缺失、一些慈善創新缺乏有效規范等問題,增設應急慈善專章,強化政府監管,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募捐和救助等慈善活動提供系統規范。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切實做好修改后的慈善法貫徹實施工作

修改慈善法,旨在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規范慈善活動,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慈善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民政部門要立足法定職責,勇於擔當作為,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切實做好修改后的慈善法貫徹實施工作。

堅持黨對慈善工作的領導。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規定。民政部門要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慈善工作的決策部署。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著力推動解決涉及多部門的慈善領域制度設計、重大問題協調等體制機制性問題。要積極推動慈善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職責,在慈善組織日常管理中發揮作用,建設好慈善行業組織,形成共同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

及時完善配套規定。民政部要按照修改后的慈善法,及時制定、修訂配套規章,確保慈善法全面有效實施。修訂《慈善組織認定辦法》,進一步細化慈善組織認定條件和程序﹔修訂《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活動的規范管理﹔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的具體管理辦法﹔等等。此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審查標准、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規定,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監管。

嚴格履行主管部門職責。作為慈善工作主管部門,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推動各類慈善組織嚴格執行修改后的慈善法,遵守信息公開、公開募捐等方面的規則。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同時加強對慈善組織布局的引導,培育發展社區慈善,推動形成層次合理、特色鮮明、合作順暢的慈善格局。

加大法律學習宣傳力度。民政部門要把學習貫徹慈善法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堅持領導干部帶頭學,准確掌握修改后的慈善法新增主要制度安排和規則要求。堅持在干中學、學中干,持續增強履職能力,保証制度執行不走樣。積極組織面向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培訓,推動慈善活動參與者落實慈善法相關規定。加強慈善法宣傳,依托“中華慈善獎”“中華慈善日”等活動載體,著重圍繞慈善法修改的內容,為群眾答疑解惑,多措並舉提高慈善法社會知曉度。

推動慈善事業創新發展。民政部門要以貫徹實施修改后的慈善法為契機,及時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推動相關制度規范進一步完善,強化慈善事業創新發展制度保障。比如,修改后的慈善法對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作出規定,要求“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台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是困難群眾尋求救助的重要途徑,是社會公眾奉獻愛心的重要渠道,涉及捐助款項規模巨大。民政部門要探索建立全過程監管制度,促進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健康發展,以法治護航慈善創新。

(作者為民政部副部長)

(責編:羅昕、趙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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