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攙扶的“善人善舉”受保護(以案說法)
【案情】秦阿婆在地鐵站內乘坐上行電梯時,因未抓住扶梯導致身體向后傾斜,頭朝下腳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張女士向后退了兩三個台階。此時,魏先生正在旁邊的下行扶梯上,見狀后趕忙跑來幫忙。攙扶過程中,秦阿婆欲蹬腳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傾倒,導致后排張女士被撞倒受傷。1分鐘后,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處置。張女士受傷被送醫治療后,起訴要求秦阿婆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魏先生見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時,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時間幫助秦阿婆脫離險境,因此,魏先生的行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舉。秦阿婆與魏先生兩人向后傾倒的主要責任人是欲借攙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地鐵公司作為管理者,已通過廣播、文字提示語等多種渠道,明確提示乘客緊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發前涉案自動扶梯運行正常,事發后地鐵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到場處置,已盡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由秦阿婆對張女士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及地鐵公司不承擔責任。秦阿婆不服上訴,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為鼓勵公眾主動施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免除了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法律責任,從法律層面上鼓勵更多人伸出援手。對於施救人行為導致被救助人之外第三人受傷該法條未作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判定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綜合考量事實、法律和技術等多種因素,除存有重大過失等因素外,救助者一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緊急救助制度在於用“及時性”來換取救助機會,救助人的施救能力存有差異,要求救助人在施救過程中充分考量救助手段適當性及后果,超出了緊急狀況下認知和判斷能力范圍。因此,認定是否構成救助行為,應當堅持從寬原則,不應過度苛責救助者注意義務。
善意施救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法律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體現了對救助者的鼓勵和保護,傳遞了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真正讓身邊平凡英雄“無后顧之憂”。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報記者張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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