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養魚”促和解
2024年07月09日08:39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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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①:執行干警現場勘察案涉魚塘情況。
圖②:執行干警督促凌某捕魚清塘。
圖③:清塘后,執行干警與某農場負責人確認魚塘交付情況。
清晨,隨著一條條活蹦亂跳的魚被打撈上岸,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金陵人民法庭順利執結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自1993年起,被執行人凌某與申請執行人某農場簽訂租賃合同,承租37畝洪澇窪地,開發成魚塘養魚。2023年3月,某農場以租約到期、雙方不定期租賃關系已解除為由,多次要求凌某清塘歸還並支付相應租金,凌某一直推托不還,某農場將凌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凌某向某農場歸還案涉魚塘。
6月27日,執行干警查勘現場時,得知案涉魚塘裡的魚苗較小,未達售賣標准,若強制執行將給凌某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隨后執行干警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一方面,勸導、督促凌某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引導某農場給予時間寬限,讓凌某在魚苗達標出售后再歸還魚塘和租金。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凌某承諾7月5日前交付魚塘。7月3日一大早,案涉魚塘清塘交付。
(責編:董若凡、趙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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