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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針對預付式消費公開征求意見

劍指“霸王條款”“卷款跑路”等行為

記者 靳昊 通訊員 聶雨茉
2024年06月07日14:23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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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北京6月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6日對外發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據了解,預付式消費領域存在的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根據征求意見稿,消費者可主張下列格式條款無效: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征求意見稿明確,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存在下列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請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

針對實踐中多發的經營者“卷款跑路”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編:羅昕、趙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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