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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和社會環境(法治頭條)

記者 魏哲哲
2024年06月06日08:5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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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家庭幸福安寧,關系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通過司法裁判明晰規則,回應群眾關切,以司法保護促推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等各方協同發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和社會環境。

祖父母能否請求隔代探望?如何有效防范和應對校園欺凌?未成年人飲酒后溺亡,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餐廳應承擔何種責任?近日,記者就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法律問題採訪了相關法院。

允許喪子老人隔代探望

因為見不到孫子,陝西西安的沙女士將兒媳告上了法庭。原來,沙女士的兒子因病去世后,兩個孫子跟隨兒媳生活,沙女士多次聯系兒媳表達想要見孫子,但都被拒絕。無奈之下,沙女士提起了訴訟。

隔代探望的訴求能否被支持?“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探望權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關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滅。”審理法院認為,隔代探望屬於父母子女關系的延伸,子女健在的情況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通過子女的探望權實現探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況下,允許喪子女老人隔代探望,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

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隔代探望也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沙女士通過探望孫子,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院判決,沙女士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兒媳應予配合。

“司法不得拒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此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例隔代探望指導性案例,旨在針對司法實踐中業已出現的案件明確裁判規則,確保相關案件得到妥當審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也對此問題進行了回應,規定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請求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裁判。

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問題,是關系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的身邊事、也是關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要緊事。近年來,因藏匿、搶奪未成年子女引發的撫養、監護、探望糾紛多發,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妥善處理相關糾紛,以司法裁判明晰規則、引領社會風尚。

黃女士與鄭先生的女兒隻有兩周歲。兩人離婚后,約定女兒由黃女士撫養,鄭先生每月可探望兩次。誰知,在探望期間,鄭先生卻將女兒安頓在旅館居住,還頻繁更換住處,拒絕將女兒送回給黃女士。見不到孩子,黃女士隻好通過法院申請執行才找回女兒。與此同時,黃女士向法院提出中止鄭先生探望權的申請。

考慮到鄭先生沒有充足的時間精力照顧女兒,探望期間無法保証孩子的正常飲食起居,對孩子的生活、教育甚至心理健康造成較大負面影響。而且,探望后不按約定將女兒送回,發生藏匿女兒的行為,法院依法裁定中止鄭先生對女兒的探望權。

“設立探望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在行使探望權時,應當首先保障子女的生活安定和身心健康,並且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行使探望權。”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王佩嵐解釋說,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甚至損害子女合法權益,就應當對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從嚴從早避免校園欺凌

“小李要以此為戒﹔家長要做好家庭教育,加強對孩子的管教,在孩子侵犯他人權益時要及時制止、主動彌補錯誤。”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初中生小李和其家長接受了法庭教育及訓誡。

原來,小李和小王是初中同班同學。小李在網絡社交平台上發布含有小王照片的短視頻,並對其中的照片進行編輯,配以貶低、侮辱的文字后進行傳播,還與其他同學以圍堵、辱罵等形式對小王進行羞辱。小王家長了解情況后報警求助,並向學校反映,學校對小李及其他參與同學作出了記過處分的處理決定。

“小李必須道歉!但我們多次找對方家長協商恢復孩子名譽的事,都吃了閉門羹。”小王家長很氣憤,多次協商無果后起訴到法院,明確提出小李應在班上公開宣讀道歉書。

“言語欺凌是校園欺凌中常見的一種形式,容易給未成年受害人造成心理傷害。”審理法院認為,小李的欺凌行為對小王造成了不當影響,構成名譽侵權。為及時幫助小王維護名譽權益,人民法院判決:小李在社交平台公開發布對小王的道歉聲明,發布時間不少於20小時,同時在班級向小王公開宣讀道歉聲明,道歉行為及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通過法庭教育及訓誡,並當庭向小李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長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引導孩子,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品行。”承辦法官韋黎黎介紹,充分發揮賠禮道歉的修復、撫慰、誡勉的功能和作用,判決小李以在班級公開宣讀道歉聲明等方式承擔責任,既有效保護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名譽權益,也及時制止欺凌行為的進一步惡化,同時給其他學生帶來教育和警示。

在宿舍午休時,初中生小方遭到了小羽等十幾名同學毆打受傷。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方將小羽等參與毆打的同學及學校一並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藤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羽等人故意毆打致小方受傷,應賠償小方醫療費等損失12萬余元﹔學校在小方遭毆打后沒有及時送醫治療,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也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方式,讓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清晰認識到,實施校園欺凌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有的處罰甚至會影響自己的一生。”承辦法官李澤文表示。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應對校園欺凌?近年來,全社會共同強化對學生欺凌的綜合治理,不斷健全完善各項預防和處置機制,取得明顯成效。但校園欺凌事件仍時有發生,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即使是低齡未成年人,隻要實施了侵權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本人及其監護人必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要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突出規則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

嚴禁向未成年人售酒

為了給同學蔣某慶祝生日,胡明(化名)等3名初二學生來到重慶某餐廳就餐。其間,胡明提議要喝酒慶祝,蔣某同意后,幾人便在餐廳買了啤酒並飲用。

飯后,胡明等人又與偶遇的其他4名同學一起相約到湖邊玩耍。在戲水過程中,胡明不慎后仰溺水,雖然其他同學都積極施救,但還是發生了不幸。

失去孩子,胡明的父母遭受了極大精神痛苦,便將餐廳、其他6名未成年人、重慶市某中學等訴至法院討要說法。

誰該為此負責?承辦法官介紹,各被告是否應對胡明的死亡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餐飲經營者、同飲者、同行者和學校等在各自的義務范圍內是否存在過錯,及該過錯與溺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胡明已是初中生,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及判斷能力,且接受過學校日常安全教育。胡明主動提議飲酒、下湖戲水,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承辦法官說,胡明的父母日常就縱容孩子飲酒,這次事故發生在周末,疏於對孩子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監護人職責,對孩子溺亡自行承擔90%的責任。

單獨的售酒行為並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是本案的一個重要關注點。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証件……”審理法院認為,餐廳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和明顯過錯,增加了人身損害的風險,是導致溺亡的間接原因,結合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判決餐廳承擔6%的賠償責任。

此外,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還應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議方式向相關部門作了提醒。

針對胡明的同學及其監護人的責任判定,法院認為,蔣某等人未能盡到相互照顧、提醒的義務,應承擔一定比例責任。

在日常教學管理中,學校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履行教育機構職責,法院判決學校不承擔責任。

“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屬於涉未成年人的多發案件,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實踐情形復雜多樣,甚至一些經營者並未意識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法律規定亟待落實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

在此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促推法律規定落實到位。“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且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這有助於傳遞清晰的司法規則,引導售酒者合法經營、增強社會責任、提高法律意識,避免因為違法售酒行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責編:董若凡、趙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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