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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撫養能要求支付“帶孫費”嗎?

北京一中院:當隔代撫養費用構成無因管理之債時,應支付

葛媛媛
2024年06月04日08:12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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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隔代撫養案,經審理酌情確定胡某、李某向李某母親支付6萬元。

胡某與李某生育兩子,於2019年離婚。離婚訴訟期間,胡某將孩子帶至李某母親處,自行離開。李某母親照管孩子長達半年。后李某母親起訴要求李某、胡某支付孩子生活、教育等費用12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輩對未成年人並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祖輩的隔代撫養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時,祖父母有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償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故法院根據實際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現實生活中,考慮到親情人倫,通常將祖父母出於主動和自願的臨時性照料、偶然性幫助、自願性出資等行為認定為純粹情誼行為,此種情況下祖父母沒有償還費用的請求權。但當祖輩的隔代撫養行為在主觀意願、持續時間、費用數額、撫養事項等方面超出了主觀意志和負擔能力的合理限度時,則不宜用情誼行為予以認定,否則不僅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增進父母對子女和家庭的責任感,與尊老愛幼、文明家庭、和諧家風的社會價值導向相悖。對祖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予以償還,符合法律關於家庭文明建設的倡導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祖父母、外祖父母幫助子女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當下社會的普遍現象,其既有深厚的文化傳統,也有現實的生活土壤。祖輩向子女主張“帶孫費”的糾紛存在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的交織,不僅關涉家庭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厘清,更帶有濃厚的親情人倫底色。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既應關注敬老愛幼、互相幫助、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亦應注重家庭成員作為獨立個體的利益關切。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應考察隔代撫養的主觀意願和客觀實際,在規范適用、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中明晰德與法的邊界,正確引領社會導向,更好促進家庭文明建設。

(責編:董若凡、趙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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